本文围绕福建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展开,详细介绍了该条例为检察机关开展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的立法依据,以及检察机关在融入监测体系、开展专项行动、探索监督模式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人民网福州3月19日电 (谢星宇) 在18日举行的福建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促进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志鹏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为检察机关在营商环境领域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地方立法依据,这可是福建省首创的特色举措。
发布会现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志鹏再次向大家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情况。(人民网 陈永整摄)
据了解,《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督促其纠正”。这一规定在全国率先从地方性法规层面授权检察机关开展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出台后,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行动起来,融合贯彻落实党中央、福建省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主动出击,实施精准服务,通过监督和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落实《条例》授权为重要契机,抓住机遇,积极融入营商监测体系强化监督。在省委政法委、省营商办的大力支持下,推动将行政检察监督纳入省政府的“福建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体系”。自《条例》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监督案件1489件。其“推动将行政检察监督纳入省政府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体系,以特色监测指标促进协同共治”的做法,被写入最高检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首次发布的《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得到了广泛认可。
为了增强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质效,福建检察机关以开展专项监督行动为重要抓手。综合运用行政诉讼监督、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能,通过加强监督办案、化解行政争议、当好法治参谋等方式,助力纾解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难点和堵点。2023年,组织开展了“行政检察护航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到了2024年,福建检察机关继续深化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1 + N”行动。采取“固定项目 + 自选动作”的方式,统筹推进涉小微经营主体行政处罚、高管任职资格监管、空壳公司治理等10个重点专项和若干特色小专项。通过这一系列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问题,实现了依法维权救济和促进严格执法并重的监督效果,有力推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为促进重点领域问题源头治理,福建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个案 + 类案 + 源头”的监督模式。针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普遍性问题,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章立制,助推行业治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法院建立了检法行政诉讼专业会议机制,就“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等内容出台专业会议纪要,推动重点领域统一办案尺度,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
围绕统一“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食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形成了纪要,有效避免了“小案重罚”“过罚不当”的情况,为小微经营主体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带动下,各地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办案标准,推动出台行政处罚裁量纪要、“首违不罚、轻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等。福建省检察机关推动统一“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做法,被最高检写入《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行政检察工作报告,彰显了其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贡献。
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托《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营商环境领域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融入监测体系、开展专项行动、探索监督模式等多种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办理大量监督案件、解决经营主体难题、促进重点领域源头治理等,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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