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依某某为了让好友陪自己考研,篡改好友专升本志愿,导致好友落榜,最终依某某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事件,同时还介绍了此类篡改志愿行为在法律层面的相关分析。
近日,据新疆法治报消息,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项判决,采纳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且宣告缓刑一年。
事情要追溯到2024年12月,当时伊宁市检察院依法对依某某篡改他人专升本志愿这一恶劣案件提起了公诉。经详细审查发现,被告人依某某和被害人买某某本是关系很好的同窗好友,两人还一同报名参加了专升本考试。然而,依某某因为自己考试成绩不理想,心里便产生了一个自私的念头——想让好友买某某将来陪自己一起复习考研。于是,依某某利用之前帮助买某某查看报名信息时获取的账号密码,擅自登录了教育考试系统。在系统里,他将买某某填报的六个志愿全部删除,之后又为买某某填报了历年录取分数线远超买某某分数的高校。这一系列操作,直接导致本可被顺利录取的买某某最终落榜。
买某某发现自己落榜的异常情况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伊宁市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后,高度重视,马上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此案。检察官围绕电子数据固定、主观故意认定等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专业的侦查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全面调取相关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不懈努力,最终确认了依某某的犯罪事实。
依某某为了一己私念而篡改他人报考志愿的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买某某因此失去了被理想院校录取的机会,不仅破坏了招录工作的正常秩序,同时还剥夺了买某某受教育权的自主选择权。这种行为甚至可能改变买某某一生的职业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经审查,依某某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庭审过程中,依某某痛哭流涕,多次向买某某忏悔,并且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向买某某进行经济补偿。但法律不会因为一时的忏悔而改变公正的裁决。2025年3月17日,伊宁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延伸阅读
此前,针对篡改他人报考志愿的行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卢民瑶律师进行过专业分析。从法律层面来看,违法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考生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窃取他人填报志愿系统的账号密码,并致使他人未被意向院校录取的这一行为,属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况,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通过志愿填报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的,其行为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某某为私利篡改同窗买某某专升本志愿致其落榜,最终依某某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刑罚的案件。此事件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制裁,也警示人们不能为了一己之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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