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乱象有解!最高法出台重磅解释 聚焦预付式消费纠纷,最高法新规亮点多多

本文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该解释在明确责任主体、认定“霸王条款”、解决退卡难题、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解决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预付式消费乱象有解!最高法出台重磅解释 聚焦预付式消费纠纷,最高法新规亮点多多

洪 琥绘

预付式消费,本是一种双赢的消费模式。它不仅有助于解决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能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因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却乱象丛生,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明确了裁判规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释》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责任等关键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卷款跑路,该找谁、怎么罚?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商家“换马甲”的套路屡见不鲜。常常出现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针对这一问题,《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若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跑路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经营者与消费者玩起了“躲猫猫”,甚至有人充当“职业闭店人”,恶意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解释》明确了卷款跑路者的责任。当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时,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若经营者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还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有责任呢?《解释》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了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以防范无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不过,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

哪些是“霸王条款”,商家转店迁店怎么办?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部分商家在合同中设置了类似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针对此类情况,《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时,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产生效力。预付卡的受让人还有权请求经营者提供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

同时,《解释》还解决了消费者退卡难的问题,明确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退卡权利的“霸王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当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发生时,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退款。

在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接受舞蹈培训,培训费为3000元。两个多月后,公司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黄某上课的培训场所停止教学,消费者需选择新的培训地点,且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培训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表示,更换后的培训地点离居住地很远,于是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请求,并由重庆某公司返还培训费2473.97元。

此外,《解释》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例如,因生病没有头发不再需要理发服务、因残疾不再需要健身服务、因病重住院不再需要养老服务等。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表示,“规定消费者因身体健康原因解除合同应以健康问题属于‘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为条件,而且消费者在解除合同前应先与经营者协商。”

七日无理由退款怎么用?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经营者存在过度劝诱的情况,导致消费者违背自己的本意办卡,回家就后悔,但又很难举证证明受到欺诈。针对这一问题,《解释》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消费者付款后可七日无理由退款,有效解决了预付式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实践来看,北京、江苏等地已较长时间实行消费者七日或者十五日无理由退款,效果较好。部分经营者也已经采用无理由退款制度,在售卡后短期内进行无理由退款。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从市场导向看,这有利于倡导诚信,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着力点放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上来,也有利于改变重售卡轻服务的商业模式。”

那么,七日无理由退款会不会造成权利滥用呢?《解释》对退款权利作了合理限制。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在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者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只退本金,不退利息。陈宜芳指出,表面上看,消费者是“无理由”退款,但退款背后其实还是有“理由”的,就是经营者存在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行为。

在返还预付款的规则方面,《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这样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就会更多。

本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预付式消费相关解释展开,详细解读了该解释在解决卷款跑路责任认定、“霸王条款”处理、退卡难题以及七日无理由退款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解释的出台将有效改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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