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3月28日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展开,详细介绍了该规则在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类别股相关规定方面的具体调整内容,以及规则名称的变更等情况。
在3月28日这一重要节点,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并且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便开始施行。这一规则的出台,旨在全方位完善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机制,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首先,在股东会运作机制的完善方面,规则进行了多维度的调整。一是对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做出了优化。具体而言,审计委员会将全面承接监事会的相关职权,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专业性。同时,新增了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此外,明确要求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是对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除了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大幅降为百分之一,并且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这一调整降低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门槛,有利于激发中小股东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其次,规则在完善类别股的相关规定上也有重要举措。一是新增规定,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类别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类别股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二是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了类别股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规则对“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正式更名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这一更名不仅是名称上的改变,更是对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核心地位的进一步强调。
图源:证监会网站
附件链接:
附件1.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pdf
附件2.《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说明.pdf
3月28日证监会公布并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该规则从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类别股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新《公司法》对表述和名称进行了变更。这些调整旨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障股东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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