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分别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详细介绍了这些企业存在的多项违法事实,以及证监局拟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措施,同时提及相关中介机构正在接受调查,后续还将采取一系列举措。
在3月28日这一重要时间节点,河北证监局展开了严格的监管行动,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旭光电,该公司目前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为东旭集团,系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这一举措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同日,深圳证监局也没闲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同样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这表明监管行动是全面且同步推进的,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经过详细的调查,发现了这些企业存在诸多严重的违法问题。其一,在2017年,东旭光电实际上并不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却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了发行核准,成功违法募集资金高达75.65亿元。而在2018年,东旭集团也如法炮制,在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这种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行秩序。
其二,在2015年至2019年这一较长的时间段内,东旭集团进行了大规模的财务造假。累计虚增收入达到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最高达到447.9亿元。东旭光电也存在类似的恶劣行为,累计虚增收入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财务造假不仅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其三,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还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的问题。截至目前披露的信息,尚未归还的金额合计达到169.59亿元。这种占用资金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其四,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照规定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年报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重要依据,未按期披露年报无疑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鉴于上述严重的违法事实,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同时,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过,根据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执业行为也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积极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月28日河北和深圳证监局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展开。详细阐述了企业存在的骗取发行核准、财务造假、占用资金、未按期披露年报等违法事实,证监局拟对责任主体巨额罚款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相关中介机构在接受调查,后续还将采取追款、移送犯罪线索等举措,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整治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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