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运作及类别股规定双完善

3月28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详细介绍了该规则对股东会运作机制的完善,包括程序性规定和提案权规定的调整,还提及了类别股相关规定的完善以及规则表述的调整和更名等内容。

在3月28日这一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并且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便开始施行。此次《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发布,旨在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机制。

首先,在股东会的程序性规定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了监事会相关职权,这一举措使得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更加合理。同时,新增了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需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这一规定,这加强了独立董事在股东会决策中的作用。另外,明确规定股东会需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提高了股东会决策的透明度和效率。

其次,对于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也做了调整。除了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之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百分之三降低为百分之一,并且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这一调整降低了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门槛,使得更多股东能够参与到公司决策中来。

在类别股的相关规定上,也进行了完善。一方面,新增规定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了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之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加强了对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了类别股股东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对规则中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将“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同时,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正式更名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本文介绍了3月28日证监会公布并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该规则从股东会运作机制、类别股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包括程序性和提案权规定调整、类别股决策规则细化以及表述和名称的调整,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股东会运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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