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警钟长鸣:李钺锋受贿案公诉曝光

本文聚焦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包括调查终结、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情况,还阐述了其违法违纪事实以及个人履历。

据高检网3月18日发布的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因涉嫌受贿一案,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件交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近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正式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职务犯罪警钟长鸣:李钺锋受贿案公诉曝光

(李钺锋资料图)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告知了被告人李钺锋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对被告人李钺锋进行了讯问,并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指出,被告人李钺锋在任职期间,利用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他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李钺锋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顾李钺锋案件的时间线,2024年3月23日,有消息传出李钺锋接受国家监委监察调查;到了2024年10月11日,他被开除公职。

经调查发现,李钺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他不仅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还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在组织要求方面,他违反规定,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廉洁自律方面,他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更为恶劣的是,他长期投机钻营,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以“放贷收息”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钺锋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并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也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李钺锋,男,汉族,台湾中坜人,1958年7月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他于1976年6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盟。他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拥有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是二级高级律师,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李钺锋的工作经历丰富且复杂。1976年6月至1979年12月,他是重庆大阳沟工业公司的一名工人。1979年12月至1986年12月,他在重庆长征五星电器厂担任供销员。1986年12月至1997年9月,他成为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1997年9月至2004年11月,他担任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主任。2004年11月至2012年11月,他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他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他担任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他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2月,他开始担任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直至被查。

本文围绕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展开,介绍了案件的起诉进展,其违法违纪的具体事实,以及个人的履历和工作经历。李钺锋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本应廉洁奉公,却无视法律和纪律,大搞腐败,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案例为公职人员敲响了廉洁自律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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