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长沙某商场直播“TFBOYS”演唱会引发的侵权纠纷展开,介绍了事件背景、优酷公司的索赔诉求,以及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探讨了该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认定。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商场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气,可谓是想尽了办法。而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在大屏幕上直播明星的演唱会。可是,这样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呢?如果直播制作方索赔近百万元,法院又是否会支持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走进今日的案例。
大家都知道“TFBOYS”这个知名组合,它是北京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明星团体。在2023年8月6日,“TFBOYS”在西安奥体中心体育场举办了盛大的“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这场演唱会备受瞩目,吸引了无数歌迷的关注。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过合法授权,获得了该演唱会新媒体播放、放映等权利,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然而,就在演唱会举办的当日晚,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了一个举动。该公司在其经营的某商场前坪广场以及内部G层两个区域,通过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众多“TFBOYS”歌迷现场直播了这场演唱会。现场观看人数超过了千人,场面十分热闹。
活动现场的热闹景象,却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播放案涉演唱会直播,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于是,优酷公司要求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98.95万元。
法院判决
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法律的文义及体系解释以及有利于文艺创作的角度出发,判断视听表达是否系视听作品应以独创性的有无为判断标准。对于案涉演唱会直播,法院从多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包括对演唱会素材的选择,是精心挑选了哪些精彩片段;对演唱会现有的素材的拍摄,采用了怎样的拍摄手法;对拍摄画面以及拍摄角度的选择及编排,是如何呈现出独特的视觉效果等。同时,还结合了案涉节目制作流程、操作细节、后续处理等方面。经过全面分析,法院认为该演唱会直播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独创性,满足认定为视听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条件。另外,从其播放以及录制的形式进行分析,认定演唱会直播满足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所以,案涉演唱会直播满足视听作品的两个构成条件,系视听作品。
在认定演唱会直播构成视听作品的前提下,被告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置电子投影仪,向现场公众通过公开播放的方式在线播放涉案演唱会直播的行为,该行为满足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属于以非交互式的方式向公众远程传播作品,构成侵害原告广播权。
据此,天心区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不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长沙某商场未经许可直播“TFBOYS”演唱会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演唱会直播属于视听作品,商场的直播行为侵害了优酷公司的广播权,一审判决商场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此案例彰显了对著作权的保护,为类似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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