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南京海关为企业答疑解惑 南京海关回应苏州企业:“批次检验”要点大公开

本文围绕苏州某危险品出口企业关务负责人王女士向南京海关咨询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的内容及注意事项展开,南京海关相关人员详细介绍了“批次检验”的定义、范围、作业要求以及试点企业的注意事项等。

南京海关方面收到了来自企业的咨询。

有这样一家生产出口危险品的企业,他们主要采取一次性批量生产、分销出口的模式来进行产品出口。苏州某危险品出口企业关务负责人王女士表示:“我们了解到,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所以想咨询一下,‘批次检验’主要涵盖哪些内容呢?我们公司在申请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模式的时候,又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对于王女士的疑问,南京海关所属常熟海关查检科的赵光普给出了详细解答。

“批次检验”是海关总署在危险品监管改革方案里着重推进的一个项目。这是海关依据顺势监管理念,结合出口危险品的特性而优化的一种监管模式。它在保持原有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挑选特定企业作为试点。对于经首次检验合格的同一批出口危险品,在后续的检验周期内,海关会实施单证验证或单证分证,而不再进行现场检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具体情况:

■ 什么是批次检验

依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批”应当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类型、同尺寸、同成分,且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条件下制造的产品构成。

在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方面,会把同一生产商、同一工艺,并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视作同一批次。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会将同一生产商生产的,采用相同运输方式,盛装在相同规格及标记包装中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当作同一批次。

对于仅颜色不同但危险特性一致的属于危险货物的涂料,能够作为一个实货批次。

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上,会把同一生产商、同一设计类型、同一材料、同一工艺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看作同一批次。

■ 批次检验范围

“批次检验”试点企业的范围包括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通过各直属海关风险评估的非失信企业,并且会优先在高级认证企业中开展。

“批次检验”适用于试点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中列明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以及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6.2类感染性物质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除外)的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

■ 批次检验作业要求

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海关在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会进行现场检验,并且按照指令要求进行取样送检。检验合格之后,在“批次检验”周期内,海关对企业后续申报的同一批次产品可以通过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来进行验证,不再开展现场检验。

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经过海关现场实货使用鉴定后,企业在使用鉴定单证有效期内,可以分成若干申报批次出口,海关会出具使用鉴定单证的分证,不再进行现场鉴定。

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海关凭借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测报告和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以及合格保证,能够多批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不再进行检测。

■ 试点企业的注意事项

企业需要自愿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试点申请。“批次检验”周期由各直属海关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综合研判确定。而且试点企业在“批次检验”周期内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仍然会有一定比例的现场抽查验证。

如果试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应当暂停企业“批次检验”资格:1. 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向海关通报企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2. 海关在查检作业中发现企业存在影响安全等异常情况。企业经过整改消除上述情形后,海关会恢复其“批次检验”资格。

要是试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应当取消企业“批次检验”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纳入试点:1. 企业被海关下调企业信用等级;2. 企业在试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 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海关认为不宜继续开展试点;4. 海关认为不宜继续开展试点的其他情形。

本文详细介绍了南京海关对苏州某危险品出口企业关于“批次检验”咨询的回应,包括“批次检验”的定义、范围、作业要求以及试点企业的注意事项等内容,为相关企业了解和参与“批次检验”试点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遵循海关监管要求,顺利开展出口业务。

原创文章,作者:Edward,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anghehb.com/11712.html

(0)
EdwardEdward
上一篇 2025年4月5日
下一篇 2025年4月5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