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出新规:拓宽医师精神卫生执业范围,卫健委新规助力,缓解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不足困境

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阐述了该通知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相对不足以及医师变更或加注后需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行业的执业管理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过往工作的坚实基础之上,经过深入研究和探讨,精心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一通知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将对医疗行业尤其是精神卫生领域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通知》着重解决了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有效缓解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相对不足的难题。此前,在《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曾明确规定,于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在通过培训并符合相应条件之后,能够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但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却只能进行变更操作。而此次新出台的《通知》则进一步扩大了申请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只要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者通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等途径提升自身能力,均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这一举措无疑为更多医师提供了参与精神卫生专业工作的机会,有望充实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的医师队伍。

其二,切实解决了医师变更或加注后需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问题。《通知》明确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保障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关键岗位的工作时长和工作量。对于那些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对应的执业范围。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注册切实发挥作用,避免出现“挂名”等不合理现象,保障患者能够得到专业、有效的精神卫生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过扩大申请范围缓解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管理要求确保医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将有力推动我国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的发展和完善。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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