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隋永华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获刑九年半 隋永华受贿行贿双罪并罚,滨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揭晓

本文聚焦威海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隋永华受贿、行贿一案的一审公开宣判情况,详细介绍了其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定及最终判决结果,还提及庭审旁听情况。

在2025年3月31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一审公开宣判。此次宣判的主角是威海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隋永华,他因涉嫌受贿、行贿两项严重罪行,站在了法律的审判席前。

经过严谨的审理和公正的裁决,法院对被告人隋永华作出了严肃的判决。以受贿罪,隋永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综合考虑两项罪行,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此外,隋永华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也依法被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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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相关犯罪事实如下:

回溯到1999年至2016年8月期间,隋永华身处多个重要领导岗位,他曾担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局长、威海市规划局局长、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要职。然而,他并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规划审批、项目推进等诸多方面谋取利益。在此过程中,他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经过核算,折合人民币共计713万余元。

不仅如此,在2007年7月,为了谋求个人职务的晋升,隋永华以免除部分房款的方式,向他人送出了125万余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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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隋永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为人民服务。但他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行贿罪。由于隋永华犯有数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

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从轻情节。隋永华在受贿犯罪方面具有自首情节,在行贿犯罪方面如实坦白,并且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及孳息,还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庭审有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进行了旁听,这体现了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也让公众能够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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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威海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隋永华受贿、行贿一案展开,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一审宣判结果、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及从轻处罚情节等内容。隋永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行贿谋求晋升,严重违反法律。尽管其有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但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一案例再次彰显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原创文章,作者:Julian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anghehb.com/8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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