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3月2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详细介绍了修订的条款内容以及执行时间,并附上了“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
在3月28日这一天,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内容是关于修订《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
据最新消息,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扩大“商转公”贷款的受益范围,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还贷资金压力,从而提振消费,结合对职工需求的调研情况,经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202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淄住发〔2024〕33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如下修订:
其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这一修订意味着允许异地缴存职工将在淄博市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更多职工提供了便利。
其二,对第六条(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变为“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关于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具体来说,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拖欠年费的除外),不得准予申请贷款;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且申请贷款前所有逾期金额已还清的,准予申请贷款。
其三,将第六条(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的规定修订为“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扩大了借款申请人的范围。
其四,对第六条(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2025年3月1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变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再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更便捷地申请“商转公”贷款。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同时,通知还附上了“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东营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
发布该通知的单位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是2025年3月28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修订内容,涉及借款申请人范围、逾期认定标准、业务受理方式等方面的调整,旨在扩大“商转公”贷款受益范围,减轻职工还贷压力,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并公布了“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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