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明确互联网健康科普九类负面行为,加强行业监管,上海卫健委发布健康科普负面清单,九大“禁止”行为亮相

3月20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提出九个“禁止”行为,适用对象为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介绍了上海后续加强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的举措。

在互联网信息纷繁复杂的当下,健康科普领域也需要规范引导。3月20日,为了给上海市民营造一个清朗的互联网健康科普环境,进一步规范上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科普的行为,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订了《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明确提出了九个“禁止”行为。

上海市明确互联网健康科普九类负面行为,加强行业监管,上海卫健委发布健康科普负面清单,九大“禁止”行为亮相

图源:上海市卫健委

上海积极行动,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了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构建起了健康科普全链条监管机制。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介绍,本清单的适用对象为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单详细明确了互联网健康科普的九类负面行为:

其一,禁止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不利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内容。这是从宏观层面确保健康科普内容的合法性和正向性。

其二,禁止以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类信息,或对以上商品进行直播带货等不当牟利行为。防止健康科普沦为商业推销的工具。

其三,再次强调禁止发布虚假错误的健康科普信息,不得夸大疾病治疗效果。保障公众获取真实可靠的健康知识。

其四,禁止个人在未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职务身份开设用于发布健康科普内容的个人自媒体账号。规范个人利用职务身份进行科普的行为。

其五,禁止机构或个人在网络平台科普账号认证时弄虚作假。保证科普账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六,禁止将已认证的健康科普账号交由已被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MCN机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运营或绑定等行为。避免不良机构影响健康科普的质量。

其七,禁止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维护社会道德和公众权益。

其八,禁止盗用他人作品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九,禁止已退休、已离职工作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沿用原工作单位职务信息继续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离职人员的科普行为。

上海市卫健委表示,健康科普意义重大,它是推进健康中国、健康上海建设的有力举措,是指导公众形成健康观念、掌握健康技能、采取健康行为、提高健康素养的关键途径。

下一步,上海市将指导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健康科普账号申报制度、内容审核制度、违规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等一系列规范。通过持续加强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不断扩大优质健康科普内容供给,从而更好地提升市民健康获得感。

本文围绕上海市出台的《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展开,详细介绍了清单适用对象和九类负面行为,强调了健康科普的重要性以及上海后续加强规范管理的计划,旨在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健康科普环境,提升市民健康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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