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问题展开,讲述了“90后”AIGC艺术设计者林晨的作品《伴心》被擅自使用后维权的案例,详细介绍了案件的经过、法院的判决以及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在当今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只需输入几个提示词,清晰表达自己的构想,就能借助AI强大的学习、分析和创作能力,快速自动生成经过个性化改编的文图新作品。然而,这种全新的创作模式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AI生成的作品是否拥有版权呢?
前不久,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体现创作者智力劳动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件是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具有著作权的案例。
创意被擅自做成实体
“90后”的林晨是上海一位小有名气的AIGC艺术设计者。去年,他偶然发现,自己之前通过某“文生图”软件设计生成的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图片《伴心》,竟然被擅自做成了实体装置,并且被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展示在常熟某商业区的水面上,用于相关商业项目的网络广告宣传。
林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联系了制造该气模装置的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指出其行为涉嫌侵权,并要求对方下架相关装置。然而,该公司并没有给予积极的回应。在咨询律师之后,林晨向公证机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24年4月向常熟市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要求杭州某公司和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杭州某公司进行了辩解。该公司称,行业内早就存在相关的爱心创意,而且气球呈纺锤形,这是常见的几何图形,由于缺乏原创性和表达性,因此涉案图片不应构成作品。此外,该公司还认为涉案作品本身几乎没有知名度,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要求远超合理范围,赔偿金额也缺乏依据和合理性。同时,该公司表示对设计该实体装置的常熟某广告公司的相关侵权行为并不知情。
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也进行了辩解。该公司认为原告创作的图片不构成作品,原告不应享有著作权。其还指出广告公司放置的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主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的说法不能成立。
判决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庭审中,原告林晨详细说明了自己使用相关“文生图”软件进行设计的过程。由于AI工具具有不可复现性,他当庭展示了在软件后台所编写的系列关键词,并陈述了如何生成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图片的过程。此外,他还通过不断修改关键词,对生成的图片内容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了调整。同时,原告还展示了通过PS软件对图片进行编辑的过程。
另外,在2023年4月7日,国家版权局对《伴心》概念装置的图片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林晨,创作完成与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23年2月14日,版权登记图与《伴心》图的文字表达一致。
法庭经过调查还发现,两被告被指侵权的图片除了在部分背景设计效果上有所不同外,图片的核心部分,即“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部分,与《伴心》图片内容高度一致。
在庭审中,两被告均承认确实实施了案涉爱心气球装置的行为,但他们都表示彼此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合作接触,而是由第三方广告公司提供具体的设计方案。不过,两被告均未提交相关的广告合同及广告公司的具体名称。
法官当庭审查了原告所用的“文生图”软件的用户协议,并登录创作平台,对登录过程、用户信息以及提示词修改等图片迭代过程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法官依法认定原告对提示词(即关键词)的修改,以及通过PS软件对图片细节的处理,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认为,案涉《伴心》图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不过,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仅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实体建造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结合原告举证的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连续3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案的判决已经生效并得到了履行。
综合判断作品独创性
那么,该判决为何认定被告对实体装置建造不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呢?
该案的承办法官、常熟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胡越认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
胡越表示:“原告并未就其《伴心》图进行立体艺术装置建造并实际落地,即便相关气球装置在黄浦江落地,能够被著作权法评价的仍应为艺术装置本身,前提是该艺术装置本身具有独创性。”在本案中,《伴心》图中的半个爱心气球,仅仅是简单的红色爱心的一半,而且有众多在先案例使用了类似的创意,因此该半颗爱心的设计过于简单,不具有创造性,不应将半颗爱心的设计单独评价为作品,也不应就立体装置建造的行为认定为侵权。
胡越分析说:“两被告在社交平台、网店等使用的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大小裁剪、部分素材涂抹、文字添加等细微区别,故两被告发布的图片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伴心》图均标注了作者身份,被告在使用案涉图片的过程中,未如实标注作者身份,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问题,判决书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因此,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所以对于原告认为实体装置建造侵犯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胡越分析指出:“虽然法律不禁止AIGC在具备独创性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AIGC的独创性高低仍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在本案中,《伴心》图虽然经过了原告不断更换提示词或PS修改,但修改的主要部分为水中半个爱心的形状,而爱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最终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判定了赔偿数额。
胡越还表示:“本案为审慎认定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AI文生图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应当能够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在“提示词—算法模型—生成结果—修改应用”的价值链条中,AI用户从操作者升格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这有利于激发创作者使用AI工具进行创新创作的积极性,助力人工智能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讲述“90后”AIGC艺术设计者林晨作品《伴心》被侵权维权的案例,展现了法院对AI生成作品著作权的认定过程。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的独创性等因素,明确了AI文生图受保护的前提是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为AI产业在法治轨道上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
原创文章,作者:Grayso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anghehb.com/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