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玉岭花园小区保安钟林在挪车过程中,未关电的三轮车蹿出撞到保时捷,交警认定保安负全责,保安认为是紧急救助行为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律师对此看法不一的事件。
近日,一则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玉岭花园小区的意外事故引发了广泛关注。小区保安钟林(化名)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反映,自己在为小区内车辆开道时,遇到了一件棘手的事情。当时,一辆三轮车停在了路中间,导致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为了维护小区道路的畅通,钟林上前挪动这辆三轮车。然而,意外发生了,这辆未关电的三轮车突然不受控制地蹿了出去,径直撞到了前方对向行驶且无法通过的一辆保时捷。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由受访者提供(时长01:24),从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辆三轮车挡在了保时捷前方。
此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调查,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为,保安钟林需要为该起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负全责,而其他两位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
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钟林表示难以接受。他称自己作为小区保安,维护小区道路畅通是自己的义务,此次挪动三轮车是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而且,三轮车当时未熄火并停在道路中央,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他向交警部门申请了复核。
3月19日,保时捷车主陈先生向记者透露,根据交警的认定书结果,目前他提出的要求是钟林个人或物业赔偿受损车辆的维修费2万元。他还表示,如果对方不赔偿,自己走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也会进行追偿。
3月24日,澎湃新闻致电负责复核该业务的民警,截至发稿前,并未获得有效的回复。
对于保安的挪车行为是否属于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律师们的意见存在分歧。不过,也有律师提醒,从救济途径来讲,保安应主张自身的行为属于物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根据物业管理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其侵权责任应由物业方承担。
可以看到,保时捷车身多处被擦伤,这让车主陈先生感到十分无辜,他只是正常行驶,却遭遇了此次意外事故,车辆受到了损伤。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事故的具体经过。钟林回忆,在2025年3月16日他当班期间,突然听到外面传来车鸣笛的声音。他出去查看后发现,是一辆电动三轮车堵住了道路,导致其他车辆无法通行。于是,他便上前尝试挪走这辆电动三轮车。没想到,这辆涉事三轮车并未关电,当他挪动时,车辆突然蹿出,最终撞上了对向无法通过的那辆保时捷。
他提供的一段小区监控显示,钟林来到三轮车旁,尝试从车后方拉拽挪车。然而,三轮车突然启动,径直撞上了前方的车辆。
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3月1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5年03月16日12时31分许,行人钟林在玉岭花园内部道路挪移由曾某某停放静止的电动三轮车,致三轮车车身右侧与由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该认定书明确指出,当事人钟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需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当事人曾某某和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钟林表示,自己今年已经60岁了,家里主要依靠他每个月三千元的工资维持生活,根本无力承担这笔赔偿费用。目前,钟林已经向交警大队提出了复核的请求。从钟林一方发来的复核申请书可以看出,他希望能撤销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认定自己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钟先生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申请了复核。保时捷车主陈先生认为,“(保持道路畅通)是他的职责,他没能履行好他的职责让三轮车乱停乱放了,他应该为此负责的。”3月19日,陈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曾提出私下了结这个事,但是保安提出的赔偿费和他的预期相差太多。目前他坚持要求钟林个人或物业进行赔偿,并表示如果对方不赔偿,他走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也会向相关方追偿。
钟林一方在前述复核申请书中提到,他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存在错误。首先,钟林并不是行人,而是玉岭花园小区的保安员,事发时他正在正常当班期间,挪移挡路的电动三轮车是他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也是好意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钟林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其次,涉事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曾某某违规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小区道路上,阻塞了其他车辆通行,还阻塞了内部消防通道,并且停车时没有关电,这才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该申请书强调,“申请人是工作期间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同时也是好意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本次事故不应由申请人负全部责任。”
关于挪车是否属于紧急救助行为,律师们看法不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首先,保时捷车主正常行驶且该车辆并无明显移动,加之在视频之中可以见到事发突然,车主根本没有反应时间,这说明车主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三轮车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邢鑫提到,在小区内部的停车问题通常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若三轮车的停放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那么三轮车主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对于本案之中保安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邢鑫表示,需要分析保安有无相应权限自行挪动乱停的三轮车,以及在挪车处理过程中,保安的具体行为是否适当,例如是否注意到电动三轮车处于可启动状态,是否启动手刹等问题。“根据视频可以看出,在保安挪车过程中,并未全程控制车头,这也可能是交警认为保安全责的原因,因此在本案之中,保安的行为是存在明显过错的,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他说。邢鑫认为,本案中电动三轮车仅是停放在内部道路,未直接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紧迫危险,保安挪车属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法律中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应当成为免责事由。同时,邢鑫认为,从救济途径来讲,就保安个人而言应主张自身的行为属于物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根据物业管理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并非个人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物业方承担等。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法学会理事律师潘翔则分析认为,钟先生在保安员岗位当班时尝试挪移挡路的电动三轮车,这是履行保安员职务的行为,也是好意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违规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小区道路,阻塞消防通道,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且停车时没有关电,这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钟先生没有过错,不应对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承担责任。潘翔强调,钟先生履行保安员职务,与其出手救助不矛盾,不影响定性为助人为乐,仍构成法律上的紧急救助行为。而且,紧急救助不限于对他人人身的救助,对公共秩序、财产权益的救助亦可构成紧急救助。
本文围绕深圳一小区保安挪车撞保时捷这一事件展开,详细介绍了事故经过、交警认定结果、双方争议焦点以及律师的不同看法。目前,该事故责任认定仍在复核中,保安挪车是否属于紧急救助行为也存在争议,后续结果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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