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新规:为技术应用筑牢安全防线 从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范与发展

本文围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展开,阐述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利弊,详细介绍了《办法》针对“刷脸”乱象的应对措施,以及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最后强调了该《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未来期待。

在当今时代,数字技术已经全方位、深层次地融入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人脸识别技术作为数字技术的典型代表,其应用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社会的效率提升和安全保障赋予了强大的能量。无论是便捷的身份验证,还是高效的安防监控,人脸识别技术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也如同一个隐藏在暗处的风险源,潜藏着隐私泄露和权益侵害的巨大隐患。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携手联合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当前社会上强制“刷脸”这一乱象的精准回应。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的验证方式,这一规定犹如一记重拳,直击强制“刷脸”的痛点。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其泄露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我们的生活中,商家推行的人脸支付、公共场所无处不在的摄像头,甚至是手机应用程序强制要求获取的权限,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搜集个人面部信息的渠道。一旦这些人脸信息流入黑色产业链,后果不堪设想。它不仅会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而且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针对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泛化、强制使用等突出问题,例如“刷脸”住宿、“刷脸”进小区等现象,《办法》通过确立“非强制”“非唯一验证”原则,构建了一套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在信息处理的前端,《办法》强调“充分告知”与“单独同意”的重要性。要求相关企业或机构必须以显著的方式向个人说明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赋予用户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默认勾选”的潜规则,让个人对自己的人脸信息有了更多的掌控权。

在信息处理的中端,《办法》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这一手段,强制企业认真审视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风险可控性。企业需要将评估报告留存三年,形成一条可追溯的责任链条。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评估报告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在信息处理的后端,《办法》以备案制度为监管的重要抓手,通过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监管的触角始终能够覆盖技术应用的现实场景。无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如何变化,监管都能及时跟上。

同时,《办法》还充分考虑到了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针对他们设立了特别保护条款。例如,未成年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需要监护人的同意,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时需要符合无障碍规范。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倾斜性关照,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应用之一,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及时制定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构建了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得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发展治理做到了“有法可依”,开启了技术应用型专项立法的新征程。

面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办法》既创新了制度设计,又保持了监管体系的连贯性。它既注重对安全风险的防范,又兼顾了技术产业发展的多方需求。《办法》不仅为全球人脸识别技术治理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中国方案,更为我国未来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立法与治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的治理效能,真正实现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的共生共赢。让人脸识别技术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本文介绍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利弊,重点阐述《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对强制“刷脸”乱象的回应及构建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包括对信息处理各阶段的规定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强调该《办法》为技术应用治理提供依据和经验,未来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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