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展开,介绍了其发布背景、施行时间,详细阐述了该办法在细化审查标准、回应实践需求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以及保障制度落实的相关措施。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进程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周二发布的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总共包含48条内容。它是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框架之下,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与完善。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周二举办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把握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还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
一方面,《实施办法》对审查标准的细化达到了更精细的“颗粒度”,明确了红线底线。它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一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清晰地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实践需求。周智高表示,相关部门全面总结分析了当前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突出表现,特别是围绕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深入研究并细化审查标准,以此回应社会的关切。
例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不得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也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到,不得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从而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同时着重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且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以此保障制度能够落地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20日施行,它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基础上细化完善了多方面内容。办法通过细化审查标准、回应实践需求等方式,明确了政策措施的禁止内容,还完善了相关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旨在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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