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谊等三家药企垄断受惩,反垄断再敲警钟,2.2亿罚单背后:药企垄断乱象与个人责任首次追究

本文聚焦三家药企因合谋推高医保甲类麻醉注射液价格而被处以巨额罚款的事件,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首次追究个人责任的背景及意义,还分析了处罚所涉及的宽大制度,并提醒企业重视反垄断合规建设。

近日,一则医药行业的重磅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因合谋将一款医保甲类麻醉注射液的价格疯狂推高至原来的21倍,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这三家药企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被处以高达2.2亿元的巨额罚款。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此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牵头组织作用的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被单独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它是2022年《反垄断法》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之后,首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而令人惊讶的是,早在组织此次垄断的前四年,这些药企就曾因同样的违法行为收到过一张反垄断罚单,这无疑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和持续性。

21日,“上海市场监管”发布文章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这三家药企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在2020 – 2023年期间,这三家医药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合谋采取了一系列恶劣手段。他们不仅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销售价格大幅提高,涨幅达到了惊人的11 – 21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通过分割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的方式,维持各自的市场份额稳定,这种行为直接排除、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药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不仅是常见的麻醉用药,也是治疗罕见疾病重症肌无力的关键用药。市场机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新斯的明(“甲硫酸新斯的明”为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额超过10亿元,其中上海信谊金朱药业占据了超69%的市场份额。不过,在去年第十批国家药品带量采购中,涉案药品新斯的明注射液降幅超过94%,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者的用药负担。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三家医药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合计222,997,766.22元的罚款;同时,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郭某,处罚款500,000元。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过去,虽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往往较高,但最终这些罚款由公司或其股东承担,对个人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有些个人还会因为对公司获利有功而得到奖励,这使得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大打折扣。2022年修法后,新反垄断法第56条第1款新增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入了对垄断协议这一严重垄断违法行为的“双罚制”,旨在更有效地发挥反垄断法的威慑力。不过,自该条款实施以来,直到此次案件才首次对涉案个人进行了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书,郭某时任上海信谊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销售业务。在这起垄断案件中,他不仅代表上海信谊出面与其他两家公司的有关人员持续沟通、商议,积极推动达成垄断协议,还亲自安排协调垄断协议的具体落实,对于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被认定为案涉垄断协议的直接责任人员。

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围分析指出,垄断协议是对竞争危害最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它会直接削弱或消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而垄断协议的达成需要有人进行引导、组织和协调,所以对于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牵头组织企业以及为达成、实施涉案行为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加大处罚力度,能够更充分地实现反垄断法律责任应有的威慑效果,为广大企业高管明确行为禁区,更有效地削弱经营者和个人从事垄断协议的动机。

在此次处罚中,执法机构采取的宽大制度也引发了广泛关注。我国《反垄断法》在第56条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罚款额度规定了适用区间,即“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个人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区间为“100万元以下”。王先林分析认为,虽然本案中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认为是对竞争损害最大的行为类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持续时间较长,但执法机构考虑到河南润弘与成都汇信并非垄断协议的组织方,且存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等情节,因此分别对这两家公司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郭某也因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情节,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牵头组织企业上海信谊的处罚。一方面,按上一年度销售额10%幅度顶格从重处罚;另一方面,考虑到其主动报告重要证据等情况,执法机构接受了其宽大申请,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即按照80%的幅度减轻上述罚款。王先林表示:“这样的处罚决定完整呈现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的适用逻辑。垄断协议由于形态的隐秘性,难以被发现和调查取证,宽大制度作为能够有效分化瓦解垄断联盟、获取垄断协议证据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的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47条第1款,作为第一个申请者,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处罚;但该条第2款规定,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免除对其处罚。

然而,本案中作为垄断协议组织方且被罚没金额最高的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并非首次因垄断行为被罚。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广普指出,早在2016年,该公司就曾因就别嘌醇片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而被国家发改委处以49.56万元的罚款。杜广普提醒企业,遭到反垄断处罚后,并不意味着就有了“免疫力”,能够长久避免再次受罚。医药行业是易发、高发垄断风险的领域,如果企业不做好合规工作,无论是单一企业还是企业集团,都可能会“接二连三”地收到罚单。实践中,大型医药集团企业内多家成员遭到反垄断处罚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他建议医药企业,特别是大型医药集团企业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的《经营者反垄断指南》《关于相关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文件,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

本文围绕三家药企因垄断推高药价被罚2.2亿这一事件展开,详细阐述了案件详情、首次追究个人责任的背景与意义、处罚中的宽大制度以及企业过往的违法记录,强调了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的重要性,旨在提醒医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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