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赤峰欣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劣药野菊花、假药前胡和地骨皮而受到罚没30余万元的处罚,其相关责任人闫四军、闫卫东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还介绍了具体的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等情况。
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我们了解到,赤峰欣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欣东医药)摊上大事了。该公司由于销售劣药野菊花、假药前胡和地骨皮,面临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此次处罚不仅涉及巨额的罚没款项,达到30余万元,而且相关责任人闫四军、闫卫东更是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行政处罚信息详细内容,欣东医药在销售野菊花(其批号为180401)这一行为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而其销售前胡(批号为180402)、地骨皮(批号为200101)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此,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六条,做出了一系列处罚决定。具体包括没收该公司前胡(批号为180402)1kg、地骨皮(批号为200101)9kg、野菊花(批号为180401)19kg;没收其违法所得929元;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罚没款总计达到300929元。
此外,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闫四军担任欣东医药法定代表人,闫卫东担任企业负责人并兼任采购部部长。他们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决定对闫四军、闫卫东采取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文围绕赤峰欣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假药的违法事件展开,详细阐述了其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以及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没款项和对责任人的终身禁业处罚,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和严格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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