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新规实施,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上保险”,新规4月15日起实施,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有新保障

本文聚焦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两项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详细介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等的责任分配、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强调了新规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近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一则重要消息。《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即将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针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供餐单位,在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其任职要求,还有法律责任等多个关键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指出,像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以及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其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核心重点所在。此次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举措。

《规定》对各方责任进行了清晰的划分。它将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方式归纳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特别是在委托承包经营方面,用餐单位和承包方都必须依照规定承担起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杜绝“一包了之”“只包不管”这类不良现象的发生。

《规定》着重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针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其中,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并且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方面的要求,要比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更为严格。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同时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如果违反《规定》要求,将会受到从重处理。此外,《规定》还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在委托承包经营时,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修订出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也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

本文围绕市场监管总局即将于4月15日实施的两项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展开,《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的责任、人员配备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尤其强调学校食堂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则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定义。这些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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