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举措: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本文聚焦于济宁市召开的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对《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介绍了该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意义。

3月28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了一场重要的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专门针对《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大众网记者亲临发布会现场,为大家带来第一手资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政府财政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政府非税收入的关键组成部分,更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了大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流程,济宁市财政局积极牵头起草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过市委、市政府的深入研究和慎重批准,该办法最终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

济宁新举措: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这张图片展示的正是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的现场,现场气氛热烈,各方高度关注。

时间回溯到2023年1月,山东省财政厅针对配套费有关政策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配套费是由原来已开征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整顿归并而成。在征收、减免、支出等各个环节,配套费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为了保障政策的连续性,确保配套费管理的规范性,济宁市急需制定出台新的《办法》。

新《办法》的制定有着明确的依据,它以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主要参考,同时还参照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办法》共计15条,其主要内容涵盖四个重要方面。

其一,有关背景。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了出台《办法》的目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具体体现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中。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任城区、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其二,征管规定。此部分明确了配套费的内容、用途、征收对象以及部门分工等重要信息,在第三条至第五条中得以体现。其中,第三条特别删除了原《办法》中与省级文件不一致的专项配套费条款,明确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其三,征收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门类,分别明确了征收标准和减免规定,具体内容在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中呈现。其中,第六条规定原有征收标准保持不变,将建设项目清晰地分为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有效解决了原《办法》中服务业建设项目范围界定难等问题。

其四,管理要求。明确了配套费收支预算管理和具体实施要求等内容,主要在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中体现。

济宁市财政局表示,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通过进一步规范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全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本文围绕济宁市出台的《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展开,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为响应省财政厅要求、保障政策连续性和规范配套费管理。详细阐述了办法依据多份文件制定,包含有关背景、征管规定、征收标准和管理要求四个方面的内容。济宁市财政局将贯彻落实办法,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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