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解决食品日期诸多难题,〈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为食品标识上“紧箍咒”

本文围绕市场监管总局新制定出台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展开,详细阐述了该办法在解决预包装食品日期“找不到”“看不清”“算不明”等问题上的规定,同时说明了食品标识的其他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和监管措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此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 2025)同步实施。《标识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它对预包装食品日期标注的字体、区域以及标注顺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切实解决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遇到的食品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诸多问题。

预包装食品日期“找不到”,这是不少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困扰。《标识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专门用于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果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那么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明确指引,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能更加容易地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食品日期“看不清”也是一个常见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采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同时,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也进行了调整。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这样能让消费者更清晰地看到食品日期。

还有很多消费者表示看不懂食品到期日如何计算。《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严格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如此,消费者就可以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再另行计算。

《标识办法》还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此外,《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对于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

《标识办法》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针对预包装食品日期标注及食品标识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包括解决日期查找、辨认、计算问题,对食品标识内容和字体等提出要求,明确生产经营者、网络平台等的责任,并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保障消费者能够准确、清晰地获取食品信息,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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