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辛希在春华商贸公司网购商品遭遇虚假发货,申请退款未处理后向法院起诉,济南历下法院审理判决春华商贸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其唯一股东李春华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辛希要求幸运电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最后主审法官提醒消费者和电商平台相关注意事项。
在2023年10月,消费者辛希通过幸运电商公司所开发的“幸运”APP软件,在春华商贸公司旗下的“家用电器店”开启了自己的网购之旅。他先后分六次下单,购买了某品牌投影仪16台以及某品牌豆浆机2台,总计18件商品。辛希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向春华商贸公司支付了2万余元的货款。然而,在辛希满心期待地等待商品到来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情况。
辛希付款之后,春华商贸公司看似发货了,但经与快递公司核实,所发单号均为虚假单号。这就意味着,辛希根本没有收到任何一件自己购买的商品。辛希发现问题后,马上向春华商贸公司申请退款,可春华商贸公司却一直对他的退款申请置之不理。
辛希认为,春华商贸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他要求春华商贸公司退还自己支付的货款,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同时,由于李春华是春华商贸公司的唯一股东,辛希觉得李春华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幸运电商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在辛希遭遇问题后,没有帮助他追回货款,所以辛希也要求幸运电商公司与春华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是,辛希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辛希在春华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投影仪、豆浆机等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辛希支付了货款,按照约定,春华商贸公司应当向辛希提供所购买的商品。但从物流信息查询来看,春华商贸公司发货的物流单号全是虚假的,这表明春华商贸公司并没有向辛希提供商品,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发货,构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所以,辛希要求春华商贸公司返还货款2万余元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的主张,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春华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春华作为春华商贸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他应对春华商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辛希主张幸运电商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连带责任的承担是需要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幸运电商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纠纷发生时及时建立了纠纷单、违约单,并且对案涉店铺采取了相应措施,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所以,辛希主张幸运电商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且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虽然为大家提供了更加便捷、方便的购物体验,但和线下购物不同的是,商品不能马上拿到手,商家通常需要通过物流方式发货。在物流运输这个环节中,可能会出现商家虚假发货的情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优先选择信誉好、评价高的商家。支付货款后,要留意物流信息,如果发现有虚假发货的情形,要及时与商家沟通,或者求助电商平台协助解决。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时要注意留存购买商品的凭证、订单信息、支付货款凭证等。而作为网络购物的平台提供者,电商平台公司也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网络购物的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围绕消费者辛希网购商品遭遇虚假发货的纠纷展开,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春华商贸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其唯一股东李春华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辛希对幸运电商公司的连带责任诉求。最后主审法官提醒消费者和电商平台在网购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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