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餐饮店因三文鱼生大肠杆菌超标被罚款5万元,餐饮店不服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变更罚款金额的案件展开,深入探讨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以及相关准则的重要性。
在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近日,一起关于餐饮店售卖三文鱼生被查出大肠杆菌超标的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该餐饮店在售卖三文鱼生时,被相关部门抽查验出大肠杆菌超标。然而,其售货量少、价值不高,并且在被发现问题后已积极进行整改。但即便如此,该餐饮店仍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对此,餐饮店表示不服,毅然将行政执法部门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这一处罚决定。3月22日,广东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明确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问题时,需要全面、充分地结合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主观故意以及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当符合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时,应当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而做出合理、恰当的处罚决定。
餐饮店售卖鱼生被抽查出大肠杆菌超标被罚5万元
2021年6月,江门市某区市监局对某饮食店经营的鱼生刺身及餐具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令人担忧,被抽查的三文鱼生和鲷鱼片的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 – 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过某区市监局的现场调查核实,查明该饮食店销售同批次三文鱼生和鲷鱼片的收益仅为314.2元。
随后,某区市监局向某饮食店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某饮食店积极响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并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积极配合执法调查活动。
2021年10月,某区市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某饮食店依法已构成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4.2元以及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面对这一处罚决定,某饮食店表示不服,于是提起了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判决罚款金额变更为1.5万元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某饮食店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表现良好。它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作为食品经营者,该饮食店也尽到了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而且,某饮食店实际对外销售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数量不多,并且其对该违法结果的产生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外,某饮食店的涉案违法行为系初犯,并且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了整改,这些都属于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表现。
基于以上情况,某饮食店具有多项符合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某区市监局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既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未能综合兼顾当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罚款金额为15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应予以维持。
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它进一步明确了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准则中的适用问题。尤其在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执法领域,执法部门应当充分结合违法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果满足减轻处罚的条件,应当摒弃“只能从轻不敢减轻”的执法惯性思维,选择与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
本案适用变更判决直接对明显不当的处罚金额作出调整,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它避免了因重做处罚使纠纷陷入循环诉讼,防止程序空转加重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变更罚款金额也警醒广大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并且更充分地兼顾了社会经济现状和被处罚人的承受能力,避免小过重罚加重经营者的经营负担,进一步凸显了行政审判引领执法风气、服务大局的应有作用。
法官提醒: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
一直以来,如何准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都是行政执法的一道难题。经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是相同的。然而,在本案所涉的市场监管领域,目前只制定了从轻处罚的裁量准则,减轻处罚裁量准则的缺位是造成当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敢从轻不敢减轻”的根源之一。
由此可见,需要执法者综合法理和情理作出合理的判断。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裁量因素以外,处罚时还应将一些类型化的考量因素予以考虑。例如,在食品卫生类处罚案件中,对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物质的产生原因应当作为处罚裁量因素。
以本案为例,被检验超标的大肠杆菌是可以正常存在于人体肠道内的,而“榆林芹菜案”是使用了已被禁止用在蔬菜上的“毒死蜱”。所以,即使两案的其他裁量情节完全相同,处罚结果也应该有所区别。
法官还表示,如何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准确的司法裁判也是行政审判的一大难点。一直以来,基于司法谦抑原则,行政法官适用变更判决对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作出调整是非常慎重的。他们既要秉持公平正义对行政处罚作出合法性判断,又要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在本案中,在没有明确的减轻处罚裁量准则的情况下,既要维护有过应罚的执法原则,警醒经营者要时刻绷紧守法经营的思想底线,又要树立有错应改的正向引导,对经营者积极整改的行为予以正面鼓励。制定完善的行政处罚裁量准则,不仅可以填补行政执法的制度缺陷,使“过罚相当”理念在行政执法中得以贯彻执行,也有利于法官对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更加公正、科学的司法裁判。
值得欣慰的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案结案后,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启动了有关减轻处罚裁量规则的制定流程。这一结果尽显了行政审判“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独特作用。
本文通过介绍餐饮店三文鱼生大肠杆菌超标被罚后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罚款金额的案件,深入剖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难题。指出当前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裁量准则的缺位问题,强调执法者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做到过罚相当。同时,制定完善的裁量准则对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相关规则制定流程也体现了行政审判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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