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用敌敌畏腌肉,食品安全警钟再敲响 为防蚊虫,商贩用敌敌畏腌火腿获刑!

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商贩彭某某,为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在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时使用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最终被云南会泽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的事件。

腌制火腿,这本是一道别具风味、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美食。然而,有一位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商贩彭某某,却做出了令人震惊的事情。

彭某某以1500元每吨的加工费,在其家中冷库为周某某、彭某成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腌制完成后,这些腌制品准备运往昭通市巧家县出售。在腌制过程中,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彭某某竟然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

彭某某用敌敌畏腌肉,食品安全警钟再敲响 为防蚊虫,商贩用敌敌畏腌火腿获刑!

2024年6月4日,巧家县公安机关从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中取样7个样本委托鉴定。经鉴定,7个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敌敌畏成分。

2024年11月7日,巧家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会泽县公安局侦办。会泽县公安局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了提取、扣押,共计扣押了火腿2309.6公斤、猪脚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从依法扣押的猪肉腌制品中取样42个样本委托鉴定,有29个样本检出敌敌畏成分,13个样本低于定量限未检出。经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05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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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彭某某被云南会泽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会泽法院依法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敌敌畏属于有机磷杀虫剂,纯品为无色至琥珀色液体,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商贩彭某某为防蚊虫和生蛆,在腌制猪肉制品时使用敌敌畏,经鉴定其腌制的制品含有敌敌畏成分,最终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此事件为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提醒从业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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