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该案件以“巡回法庭”形式在青浦区朱家角镇安庄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吸引了青浦区农委、镇政府等代表及当地村民观摩。文中详细介绍了被告人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及法院的宣判结果,强调了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附上了相关法律链接。
日前,一场备受关注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上海青浦区朱家角镇安庄村村委会以“巡回法庭”的独特形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青浦区农委、朱家角镇政府以及镇司法所代表和当地村民齐聚一堂,共同观摩了这场具有重要意义的庭审。
时间回溯到2024年5月7日夜间,在朱家角镇淀山港水域,夜幕笼罩下,被告人徐某驾船悄然驶入。他采用了极其恶劣的非法捕捞手段,先是在水域中布设地笼网,随后滴撒溴氰菊酯,以此来捕捞鱼虾。经相关部门认定,溴氰菊酯属于一种农药,在本案中,被告人使用溴氰菊酯进行捕捞的毒鱼方法被法律明确禁止。同时,地笼网也属于本市规定的禁用渔具。而涉案水域为内陆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这里本应是水产资源的栖息繁衍之地。目前,涉案渔获物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严重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他在本市内陆自然水域的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经过严谨的审理后,法院依法当庭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犹如一颗“毒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上海铁检院立足环资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投身到保护渔业资源和水资源的工作中。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为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贡献了坚实的检察力量。
在此,为大家附上相关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本文通过介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展现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打击非法捕捞、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为。被告人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上海铁检院的努力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原创文章,作者:Delilah,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anghehb.com/4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