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定,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涵盖了从国家部门到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信息服务、预警、纠纷解决途径、企业权益保障等多方面内容,还对境内外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反制措施等作出规定。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特制定了本规定。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不仅要加强对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还要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且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共同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贡献力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不能忽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它们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当地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环境。

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同时,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等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为公众提供涉外知识产权预警。

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面,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并且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为了提升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水平,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这些机构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创造条件。

对于企业而言,支持其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同时,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企业自身也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时,要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企业涉外生产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在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相关操作。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等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若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违反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详细阐述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相关措施,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应对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企业和公众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全面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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