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一事件展开。介绍了新规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阐述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详细说明了新规在适用范围、工作制度机制、监管具体要求等方面的修改内容。
根据央视新闻客户端的最新报道,记者在今日获取到一则重要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原本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新规定将从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安全领域处于核心地位,它们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可以说,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此次出台的《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抓住“三类人”、管好“三件事”、记好“三本账”,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精确落实到“最小单元”。这样一来,就能实现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精准防控,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找到相关责任人,清晰查明事件经过,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规定》总共包含 24 条内容。针对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适用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规定》明确了该规章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同时,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分别进行立法,并且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规章参照适用范围。此外,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必须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优化工作制度机制,避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以制度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企业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进行有机结合实施,避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机械重复相同工作的情况。
三是细化监管具体要求,积极回应基层监管实践面临的问题。《规定》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同时,规定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职责等相适应,并且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
本文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修改后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性,新规通过抓住关键人群和事项、精准防控风险等方式压实企业责任。从适用范围、工作制度机制、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修改,旨在健全责任体系、减轻企业负担、回应基层监管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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